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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打击金融诈骗洗钱犯罪

涉金融诈骗洗钱犯罪简介
本期所涉三宗金融诈骗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中的高发犯罪类型,具有涉案金额大、涉众面广的特点,极易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较大冲击。

一、洗钱的主要手法:
1、通过投资理财、房产、财产变现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
唐某、苏某集资诈骗洗钱案中,唐某、苏某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购买房产、承兑汇票套现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2、通过跨境汇兑转移非法资金
孟某信用卡诈骗洗钱案中,孟某为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居中联系他人,通过虚构刷卡消费的形式将资金转移到POS机关联银行账户,进而在赌场找人兑换为港币现金并分赃。孟某行为客观上将犯罪分子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转化为“合法”财物,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通过虚构交易转移非法资金
景某集资诈骗洗钱案中,景某通过其控制的公司账户,以虚构的工程款等名目接受魏某公司转入的集资诈骗款,再通过转账、取现的方式转移至魏某指定的他人,割裂了行为人与资金的关联,进一步掩饰、隐瞒集资诈骗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景某在主观上存在“明知”,客观上又存在帮助转移非法所得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洗钱犯罪。

二、中付提示您:
1、切勿成为犯罪帮
在上述案例中,很多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者公司账户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或是为他人代持房产、汽车、股票等资产,协助了犯罪分子实施洗钱犯罪的行为,从而沦为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帮凶或替罪羊。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的,应当依法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切实提高反洗钱意识
为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国家严格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和机构资金负责,因此客户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更加安全。同时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应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反洗钱工作: 出示身份证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身份信息和交易背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3、勇于举报洗钱活动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为了更好地预防、遏制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收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可以说反洗钱作为一项社会公众义务,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在生活中应当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营造良好稳定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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